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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举 报 须 知

一、消费者或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二、受理投诉原则

1、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证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3、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4、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5、受理消费者投诉,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6、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三、受理投诉范围

(1)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书;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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