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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验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凡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须按规定办理2007年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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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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