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督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缉毒等工作。组织指导县区局、分局对上述范围内的案件的查处,组织辖区内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二、工作程序
(一 )立案
立案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上级批转需立案的案件
2、检查中发现需立案的案件
3、有关部门移送需立案的案件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申诉、控告需立案的案件
5、当事人主动交代需立案的案件
6、其他需立案的案件
(二)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通常采取的方式:
1、 询问
2、现场勘验、检查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4、委托鉴定
5、委托调查
6、抽样取证
7、录音、录像、照相
8采取强制措施:
(1)扣留或封存财物;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暂停支付存款等。
(三) 告知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39条规定,案件经审批后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形式:
1、口头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2、书面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3、公告告知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四) 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3、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4、公告送达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 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款的执行:
(1)当场收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b、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到指定银行缴纳。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可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的执行
(1) 直接上缴国库。
(2) 拍卖款上缴国库。
(3) 按法律规定应销毁的物品一律销毁。
3、吊销《执照》的执行
吊销执照的时间为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可执行。执行方式是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一并收缴。通知其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发布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依法以查封、扣押的财物指定或冻结的银行存款划拨抵缴;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 投诉电话
1 、公平交易局综合办案科 0530—5369590
2 、公平交易局经检一科 0530—5334507
3 、公平交易局经检二科 0530—5369592
四 、投诉信箱
hzgpjy959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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