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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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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必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5、股东的法人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