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为指导企业搞好年检,提高年检效率,现将市辖企业办理2005年度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范围和起止日期
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可登录“菏泽红盾信息网”参加网上年检或按规定到我局办理企业书式年检手续。年检日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企业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及补充表格;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4、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审计报告;
6、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及补充表格;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国有企业应提交国资局年检报告书。集体企业应提交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财务用章。
5、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及补充表格;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须提交正、副本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4、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营单位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各种副本、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须用A4纸和加盖本单位印章,经办人须签署“姓名”。
三、企业办理年检的程序
(一)领取年检材料。企业可到市工商局院内(工商服务大厅)领取年检报告书、年检补充表格和年检须知等年检有关材料。
(二)公司以及分公司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根据省局函[2005]200号通知精神,公司以及分公司应持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还应携带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年检中如需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先到市工商局院内(工商服务大厅)年检窗口开具有关文书,再到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方可持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办理年检手续;这次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中“实收资本”一项,登记机关将根据公司年检材料中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核定。
(三)申报年检材料。企业报送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缴纳年检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登记机关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年检,对外地企业和其他急需通检的企业,以及业务不熟需要代理服务的,可委托市企业登记代理中心全程为其服务,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快捷服务。
(四)审查年检材料。严格执行新的年检审查内容和程序,对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通过年检发还营业执照。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企业应持年检《受理通知书》和《缴款单》第一联到年检发照窗口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积极为企业提供网上年检服务。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年检,报送年检材料,经网上通过预审下载后,到市工商局一次办结年检手续。具体网上申报年检事宜详见《企业网上年检说明》(附后)。
五、实行企业免检,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信誉,我局继续实行企业免检制度。对获得2005年度免检资格的企业,将在市级报纸和《菏泽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将按照守信(绿牌)企业管理,重点予以扶持,免于日常检查,享受有关守信政策待遇,并提供优质服务。未通过免检审查的企业,仍按照正常年检程序办理年检。
六、企业年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2005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审查的重点:一是对“高危”行业进行前置行政许可证、件的资格审查。凡是经营范围中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或许可经营项目的,其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并将责令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二是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对“六项整治企业”以及食品、农资、药品、网吧、非法改装汽车、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劳动力中介服务等企业,加大年检审查和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责令纠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企业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已经通过年检发还营业执照的企业,我局将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企业有关注册登记事项等情况。企业要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及补充表格,如发现填报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从严予以处理。
附: 企业网上年检操作说明。
联系电话:5369869 5361598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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